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1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俊涛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72号B栋B-06。
经营者:李林军,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俊涛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