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77-1号 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统建楼2栋8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81896T。
法定代表人:陈涌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樱果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8巷7号华熠科技大厦B座12层1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674XY。
法定代表人:高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A座4楼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9871A。
法定代表人:欧树晓。
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樱果儿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涉案专利号:ZL20152108XXXXX),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随身秀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人民币3,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