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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8民初56号
案件名称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8民初56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延安二路**-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系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

住所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俗商贸街****。

经营者:李庭杰,男,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薇薇新娘公司)与被告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以下简称墨江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薇薇新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被告墨江摄影馆经营者李庭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薇薇新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墨江摄影馆立即停止对薇薇新娘公司“薇薇新娘”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墨江摄影馆赔偿薇薇新娘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诉讼费用由墨江摄影馆负担。

事实与理由: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即“薇薇新娘”商标,于2004年7月28日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注册人王战宇,经核定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即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

薇薇新娘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伊始就将“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公司商业标识应用于婚纱摄影服务中。

2011年4月27日,薇薇新娘公司通过让渡获得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的专用权。

薇薇新娘公司奉献专业化超值服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推崇,享有“商贸行业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业摄影特级店”、“全国摄影名店”、“青岛文化产业先进单位”等称号,形成加盟店或直营店近百家。

该品牌已成为中国大陆摄影、照相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墨江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系个体工商户,由李庭杰投资经营。

该商户未经薇薇新娘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直接使用“薇薇新娘”文字作为其服务品牌对外实施摄影、照相、冲洗、冲印、艺术品装框等服务,并在纸质广告、店内宣传手册、门店招牌和网络媒体上大肆宣传营销其用在摄影照相上的“薇薇新娘”品牌服务,其职员在营业过程中对消费者宣称该商户为国内品牌加盟店,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户系薇薇新娘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或者系“薇薇新娘”品牌的拥有者。

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墨江摄影馆未经薇薇新娘公司许可,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在其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薇薇新娘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而且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于摄影、照相、冲洗、冲印等服务。

两种行为均严重误导相关公众,致使他们产生墨江摄影馆的摄影服务系薇薇新娘公司“薇薇新娘”品牌服务或者系墨江摄影馆自有“薇薇新娘”品牌服务的错误认识。

两种行为之前者构成假冒薇薇新娘公司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后者构成侵犯薇薇新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两种行为均严重侵害了薇薇新娘公司的合法利益,墨江摄影馆理应就其侵害薇薇新娘公司商标专用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墨江摄影馆辩称,2008年由李美安在墨江注册登记该店面,墨江摄影馆经转让取得该店进行经营,并到工商局依法进行了营业执照等税务的变更登记。

之前墨江工商局并未告知不能对“薇薇新娘”进行工商登记,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侵权的事宜,也从未以“薇薇新娘”是加盟店等说法对外进行宣传。

薇薇新娘公司诉墨江摄影馆不正当竞争,侵害其利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墨江摄影馆依法进行注册经营,不违法不违规。

请驳回薇薇新娘公司诉求,诉讼费由薇薇新娘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薇薇新娘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三、商标续展注册证公证文书;

四、商标自行使用部分宣传材料;

五、商标许可使用及备案;

六、商标获奖证书公证文书;

七、靖江中院166号判决;

八、商标网络公共宣传材料;

九、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十、被告冒用商标材料。

经质证,墨江摄影馆对以上十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第十一组证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证书、北京高院2992号行政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墨江摄影馆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因薇薇新娘公司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薇薇新娘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

“薇薇新娘”商标由王战宇于2002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200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2011年4月27日,薇薇新娘公司通过让渡获得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的专用权。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薇薇新娘公司是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

照相印刷;

照相排版;

艺术品装框;

艺术品装帧(截止)。

2013年12月3日,薇薇新娘公司使用在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上注册证号为3419936的“薇薇新娘”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墨江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系个体工商户,由李庭杰投资经营。

经营范围为:摄影扩印服务。

经营场所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俗商贸街****。

本案诉讼前,墨江摄影馆门头悬挂“薇薇新娘国际婚纱摄影”招牌,其中“薇薇新娘”字样以醒目字体突出。

墨江摄影馆在店招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薇薇新娘”四个字,对薇薇新娘公司提交的照片,墨江摄影馆确认照片显示的情况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

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墨江摄影馆是否侵犯薇薇新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若墨江摄影馆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3、墨江摄影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涉案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通过权利让渡薇薇新娘公司现为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文字商标登记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墨江摄影馆成立于2016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摄影扩印服务,与薇薇新娘公司第341993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

墨江摄影馆的“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名称中完整包括了薇薇新娘公司持有的“薇薇新娘”商标,其在店招、宣传材料等以醒目字体突出标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薇薇新娘”字样。

墨江摄影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薇薇新娘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误导公众,侵害了薇薇新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薇薇新娘公司要求墨江摄影馆停止侵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中,薇薇新娘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墨江摄影馆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薇薇新娘公司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费用为10000元。

墨江摄影馆称其有权使用“薇薇新娘”商标的答辩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薇薇新娘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墨江摄影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当利用他人商标的良好声誉,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薇薇新娘公司主要集中在山东地区进行经营,尚不足以证明墨江摄影馆在注册个体字号时具有攀附薇薇新娘公司商标及企业声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薇薇新娘公司关于墨江摄影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薇薇新娘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立即停止对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薇薇新娘”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墨江薇薇新娘摄影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具体金额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附缴费凭证),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款汇建行昆明十里长街支行,开户名称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53×××87。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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