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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060号
案件名称106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0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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