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951号之一 原告:孔文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C座之八。
法定代表人:李章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文挺与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文挺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文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文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文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