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63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晓兵,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晓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