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德城区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3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路方向机厂宿舍1号楼4号C。

经营者:台玉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