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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7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4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杰,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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