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4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杰,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