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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县飞亚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6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县飞亚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江县飞亚通讯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1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飞亚通讯部,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人民东路25号。

经营者:兰小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江县飞亚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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