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丁桂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4区*栋****号。
经营者:汪丁桂,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丁桂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泰安市岱岳区丁桂建材销售中心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