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43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景。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49.7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4674.87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