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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843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43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U.S.A.)。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秋景。

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349.7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4674.87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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