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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再福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6刑更1051号
案件名称田再福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再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1051号罪犯田再福,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浠水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再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47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6刑更12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6年9月30日送达裁定书。

执行机关福建���漳州监狱以罪犯田再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再福自2016年9月30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累计考核分1774分,表扬二次。

罪犯田再福原判罚金470000元,已缴交68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交2900元,本次减刑缴交3900元,查其台账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31.4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数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田再福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田再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再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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