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61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衡雪,均系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庞光伟。
本院受理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弓箭控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