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74号原告:李华平,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袁宁,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李华平与被告袁宁专利权权属(专利号:ZL2016302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华平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