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93号之二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广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广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