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22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顺惠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科技园宣得*期*栋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8。
经营者:张锡加。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