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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佳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08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源市源城区佳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佳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30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经营者:邹绍国,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诉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以下简称佳域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源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佳域手机店经营者邹绍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源德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佳域手机店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佳域手机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源德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40000元。

事实与理由:源德盛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佳域手机店销售的被诉产品“手机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同。

佳域手机店的行为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造成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损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源德盛公司撤回了要求佳域手机店停止许诺销售侵害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行为的诉讼请求。

佳域手机店辩称:佳域手机店是零售店,自拍杆产品是销售其他产品的赠品,不知晓涉案专利的存在,亦不知销售被诉产品侵权;

源德盛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无证据支持。

请求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专利号
 
 
 ZL20142052XXXX.0
 
 
 
 
 专利权人
 
 
 源德盛公司
 
 
 
 
 专利缴费情况
 
 
 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日2017年8月11日
 
 
 
 
 专利评价报告
 
 
 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源德盛公司明确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

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

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载物台的缺口及夹紧机构的折弯部内。

三、被诉侵权行为及证据行为类型
 
 
 证据
 
 
 
 
 销售
 
 
 1. 广东省河源市东江公证处(2017)粤河东江第735号公证书;


 2. 公证封存的被诉产品实物;


 3. 公证书所附银联商务刷卡单(商户名为佳域手机店);


 4.公证书所附照片(涉案店铺招牌“中国移动VIVO佳域通讯”)。


 
 
四、其他佳域手机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邹绍国,注册日期2014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手机、电器批发零售等,其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

源德盛公司要求法定赔偿。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源德盛公司是ZL20142052××××.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受法律保护。

权利要求1被无效后成为权利要求2的前序部分。

技术对比。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源德盛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

侵权行为。

佳域手机店销售了被诉产品,有涉案公证书所附银联商务刷卡单、销售被诉产品店铺的照片、公证封存的被诉产品实物为证,足以认定。

侵权责任。

佳域手机店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相同技术特征的产品,侵害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无证据证实,也无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根据涉案专利类别为实用新型、佳域手机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和情节,以及源德盛公司为制止侵权必要的合理支出,如确已发生的侵权产品购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佳域手机店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负担550元【该受理费已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河源市源城区佳域手机店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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