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77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平阴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阴县城翠屏街72号。
负责人:何海波。
被告:商丘市利百加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吴顺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东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平阴分店、商丘市利百加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