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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华东与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43号
案件名称方华东与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华东,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43号原告:方华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龙。

被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万顺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龙。

原告方华东与被告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华东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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