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43号原告:方华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龙。
被告: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万顺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左龙。
原告方华东与被告广东优阳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慧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华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