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36号原告:胡仁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宋瑞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张氏锅业商行,经营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栋***号。
经营者:邓在岸,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城中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胡仁成为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张氏锅业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仁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281.5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