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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海与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092号之一
案件名称魏华海与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华海,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092号之一原告:魏华海,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洛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洁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东,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魏华海与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魏华海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魏华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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