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092号之一原告:魏华海,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洛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洁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东,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魏华海与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魏华海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魏华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