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40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世业润岛超市,住所地丹徒区世业镇集镇信用社。
经营者:李永仙。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世业润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