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5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无同轩画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街***号旁。
经营者:燕山。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谯城区无同轩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以其与谯城区无同轩画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