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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雯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701号
案件名称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雯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雯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701号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雯雯,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谋庆,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雯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0元,减半收取15900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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