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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杨晓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20106号
案件名称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杨晓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杨晓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106号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10号C4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永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乐(曾用名:杨永利),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蓝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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