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23号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陈聪明,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魅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炎。
被告:李子炎,男,土家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魅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李子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7年11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