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55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飞,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市浮桥镇世纪乐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石家泾路与牌九路口。
经营者:邵利飞。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江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何廷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世纪乐购超市、泸州市江阳区江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