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10644号罪犯龙金标,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赣01刑终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原已交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金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获得旧表扬3次、新表扬1次、监狱考核分:224.17分(每200分可折算20天)、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龙金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金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