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824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彭德,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多交的1025.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