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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彭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3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彭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彭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824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彭德,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多交的1025.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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