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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时代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675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时代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时代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67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泉,上海知贤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时代通讯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号。

经营者:顾玉祥,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xx镇镇东村*组。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新时代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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