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33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城县好视力视光中心。
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
经营者:李吉元,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好视力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