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30号原告杜海云,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代理人杨善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金辛庄村。
经营者王孔章,家具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云与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云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香河县绅郎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