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兴工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77734260C。
法定代表人:刘朋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礼智,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254号八益建材市场3-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750555。
法定代表人:温龙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温州佳雨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将牌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