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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沟曲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13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沟曲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曲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初1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

法定代表人:XX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柄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柄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酒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第4952155号“雙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172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沟酒业)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是“雙溝”商标的注册人,“双沟”系列白酒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国内享有盛名,其生产的双沟大曲在历届全国评酒会上均被评为国家名酒并荣获金奖。

2001年荣获“中国十大文化名酒”。

“双沟”系列产品品质卓越,加之双沟酒业长期大量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苏酒集团是双沟酒业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

经双沟酒业许可,苏酒集团有权负责双沟酒业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品牌维护,对侵犯双沟酒业商标权的行为有权独立进行维权调查并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1日,苏酒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以下简称宿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宿迁市××县××镇东大街旁的江苏双沟曲酒厂(宿迁公证处公证员用手机地图软件进行了定位并截图保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双苏大曲酒”两箱、“蓝花瓷酒”两箱、“特制酒”五箱、“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两箱(共计十一箱),当场取得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销售专用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张和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单”一张和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票”一张和“江苏双沟曲酒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苏酒集团认为,江苏双沟曲酒厂生产、销售的“双苏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雙溝”字样,侵犯了苏酒集团的“雙溝”注册商标专用权,“双苏大曲酒”的包装装潢及商品名称表示与双沟酒业生产的“双沟大曲大青花”构成相同和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苏酒集团的合法权益。

苏酒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每年除了花费巨额的广告费用之外,还要花费大量费用聘请专业人员依法维权。

由于江苏双沟曲酒厂因侵权获得利益和苏酒集团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故请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根据江苏双沟曲酒厂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经营规模并结合苏酒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支持苏酒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双沟曲酒厂辩称:1、涉案四款白酒全部是江苏双沟曲酒厂生产,但是在白酒上标注的“雙溝”是地名使用,没有侵犯苏酒集团的“雙溝”商标。

2、不同意苏酒集团主张的赔偿数额。

苏酒集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一、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证明苏酒集团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双沟酒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2016)宁石证经内字第4260号公证书,证明第4952155号注册商标“雙溝”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三、(2016)宿证民内字第3994号公证书,证明江苏双沟曲酒厂生产、销售了“双苏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

四、苏酒集团购买的江苏双沟曲酒厂生产的“双苏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

五、公证费发票5000元,本案中主张1000元,证明苏酒集团因购买涉案白酒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

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销售专用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张、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单”一张、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票”一张,证明因购买涉案四款白酒支出费用725元。

江苏双沟曲酒厂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雙蘇”是地名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们有“双苏大曲酒”的外观设计证书。

本院认证意见:苏酒集团提供了证据的原件,江苏双沟曲酒厂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苏酒集团的合理维权费用,关于苏酒集团购买“特制酒”支出的费用,其购买数量为五箱,明显超出证据保全的需要,对其支出的费用,本院将酌情予以扣减。

经审理查明:苏酒集团购买的“双苏大曲酒”为“双蘇大曲酒”。

苏酒集团购买的“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为“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

双沟酒业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在国内外屡获殊荣。

“双沟”系列白酒品质卓越,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经双沟酒业长期大量的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08年8月14日,双沟酒业注册“雙溝”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95221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

苏酒集团是双沟酒业和洋河酒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2010年6月,双沟酒业与苏酒集团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苏酒集团负责双沟酒业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品牌维护,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双沟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

2016年11月21日,苏酒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以下简称宿迁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宿迁市××县××镇东大街旁的江苏双沟曲酒厂(宿迁公证处公证员用手机地图软件进行了定位并截图保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双苏大曲酒”两箱、“蓝花瓷酒”两箱、“特制酒”五箱、“双苏魅力之蓝梦之星”两箱(共计十一箱),当场取得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销售专用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张和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单”一张和印章为“江苏双沟曲酒厂财务专用章”的“江苏双沟曲酒厂产品销售票”一张和“江苏双沟曲酒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共支出费用725元。

沈利晓将上述所购物品及所得凭证交由公证员保管。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拍照。

公证员在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之后交由沈利晓保管。

2016年11月30日,宿迁公证处出具了(2016)宿证民内字第3994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记载。

庭审中,本院对封存产品进行拆封。

在“双蘇大曲酒”的外包装上方、顶部及两侧、瓶身的上方印制了“雙溝”字样。

“双蘇大曲酒”白酒的包装盒采用白色为底色并印有蓝色花朵等图案,并在酒盒的四面顶部和底部印有金黄色横条。

酒盒的正面和反面均在中间以浅蓝色的从上之下的长方形将酒盒分为左中右三个部分,在中间位置印有“双蘇大曲酒”。

酒盒的中间主要标有“江苏雙溝”字样及酒精含量等内容,下部标有江苏双沟曲酒厂企业名称等内容,酒盒侧面基本采用与正背面相同的设计,只是显示的内容不同。

在“蓝花瓷酒”外包装的顶部、正面的左上角、酒瓶的正面以及瓶口处印制了“雙溝”字样。

在“特制酒”外包装的顶部、正面、瓶身印制了“雙溝”字样,在酒瓶的底部印制了双沟酒业,与应该是使用了双沟酒业生产的其中一款酒的酒瓶底部显示相同的回收瓶。

在“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外包装的顶部、正面,包装盒的顶部、正面、侧面,酒瓶的正面、瓶口处印制了“雙溝”字样。

双沟酒业生产的“雙溝大曲酒”的包装盒采用白色为底色并印有蓝色荷花、太阳等图案,并在酒盒的四面顶部和底部印有金黄色横条并伴有金黄色的三角形。

酒盒的正面和反面均在中间以浅蓝色的从上之下的长方形将酒盒分为左中右三个部分,在中间位置印有“雙溝大曲酒”,并在长方形的中间位置印有金黄色花纹。

酒盒的中间主要标有“雙溝大曲酒”字样及酒精含量、拼音等内容,下部标有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内容,酒盒侧面基本采用与正背面相同的设计,只是显示的内容不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双蘇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是否侵犯了苏酒集团的“雙溝”商标。

二、涉案“双蘇大曲酒”酒盒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上述侵权行为成立,江苏双沟曲酒厂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苏酒集团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沟酒业依法享有“雙溝”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酒集团经双沟酒业的许可和授权,取得了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其有权对侵犯“雙溝”商标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在“双蘇大曲酒”的外包装上方、顶部及两侧、瓶身的上方印制了“雙溝”字样,在“蓝花瓷酒”外包装的顶部、正面的左上角、酒瓶的正面以及瓶口处印制了“雙溝”字样,在“特制酒”外包装的顶部、正面、瓶身印制了“雙溝”字样,在“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外包装的顶部、正面,包装盒的顶部、正面、侧面,酒瓶的正面、瓶口处印制了“雙溝”字样。

上述“雙溝”字样的印制使用,使得公众误以为其与苏酒集团的“雙溝”产品有特定的联系,误认为该白酒系苏酒集团的系列产品或苏酒集团授权生产的产品,应认定“双蘇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侵犯了“雙溝”商标。

关于江苏双沟曲酒厂主张其位于泗洪××××镇,“雙溝”系地名使用的主张,本院认为,地名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表述的要求进行使用并使用简体字,江苏双沟曲酒厂在进行地名使用的时候应该表述为泗洪××××镇,其在白酒上印制繁体“雙溝”字样,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和主观恶性。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江苏双沟曲酒厂生产的“双蘇大曲酒”白酒的包装盒采用白色为底色并印有蓝色花朵等图案,并在酒盒的四面顶部和底部印有金黄色横条。

酒盒的正面和反面均在中间以浅蓝色的从上之下的长方形将酒盒分为左中右三个部分,在中间位置印有“双蘇大曲酒”。

酒盒的中间主要标有“江苏雙溝”字样及酒精含量等内容,下部标有江苏双沟曲酒厂企业名称等内容,酒盒侧面基本采用与正背面相同的设计,只是显示的内容不同。

双沟酒业生产的“雙溝大曲酒”的包装盒采用白色为底色并印有蓝色荷花、太阳等图案,并在酒盒的四面顶部和底部印有金黄色横条并伴有金黄色的三角形。

酒盒的正面和反面均在中间以浅蓝色的从上之下的长方形将酒盒分为左中右三个部分,在中间位置印有“雙溝大曲酒”,并在长方形的中间位置印有金黄色花纹。

酒盒的中间主要标有“雙溝大曲酒”字样及酒精含量、拼音等内容,下部标有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内容,酒盒侧面基本采用与正背面相同的设计,只是显示的内容不同。

通过比较两款白酒的包装盒,可以看出两款白酒的包装盒在颜色、布局等方面均构成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详见附图一、二),故苏酒集团关于“双蘇大曲酒”的包装盒与苏酒集团的“雙溝大曲酒”的包装盒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及《商标法》规定,实施商标侵权的,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苏酒集团要求江苏双沟曲酒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江苏双沟曲酒厂在本案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江苏双沟曲酒厂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以及苏酒集团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苏酒集团主张由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符合《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结合“雙溝”商标的知名度、江苏双沟曲酒厂的侵权情节、性质、涉案白酒的价款、“雙溝大曲酒”的知名度、苏酒集团维权所需合理费用、涉案白酒系苏酒集团在江苏双沟曲酒厂直接购买并未直接在市场进行购买等因素,本院确定江苏双沟曲酒厂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

综上,苏酒集团诉请江苏双沟曲酒厂立即停止侵犯“雙溝”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本院根据本案情况,对苏酒集团诉请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双蘇大曲酒”、“蓝花瓷酒”、“特制酒”、“双蘇魅力之蓝梦之星”。

二、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5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7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17元,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1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审判长  曹智勇审判员  周栋才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洁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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