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164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0J。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虎门穆记制冷设备配件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北栅路段481号。
注册号为441900606704960。
经营者:穆贵梅,女,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昌龙,经营者穆贵梅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穆记制冷设备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穆贵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穆记制冷设备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穆贵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