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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象会与深圳市宏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823号
案件名称舒象会与深圳市宏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象会,深圳市宏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823号原告:舒象会,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根宏。

原告舒象会诉被告深圳市宏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舒象会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象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象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舒象会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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