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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150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50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东路1号。

经营者:吕京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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