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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桐庐县桐君街道明仙土特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8601民初104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桐庐县桐君街道明仙土特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桐庐县桐君街道明仙土特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4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县桐君街道明仙土特产商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富春路***号。

经营者:胡明柱。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桐庐县桐君街道明仙土特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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