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初47号原告:刘显忠,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念,女,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曼曼傣家过桥米线店。
经营者:廖为宝。
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KERN294。
原告刘显忠与被告景洪曼曼傣家过桥米线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显忠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忠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显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