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17号之一原告:杨传波,男,汉族,1973年4月8日,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先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传波与被告深圳兴先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2××××.2)纠纷一案,原告杨传波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