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口路金柱大学城B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