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73号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昌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马淑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富厚,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厚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2017年12月8日,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已经于2015年10月18日终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衡水宏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