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1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梯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金福花园A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7757902W。
法定代表人:尹友龙,总经理。
被告:渝北区万佳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福花园外2号,注册号500112600175897。
经营者:尹友龙,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梯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渝北区万佳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