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8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乖乖猫文具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号。
经营者龙凤莲,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乖乖猫文具店(经营者龙凤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