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初2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金凤万达广场地下一楼。
负责人:李毅,该店店长。
被告:深圳市创兴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2号安柏丽晶园。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中国台湾新竹县竹北市泰和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洲。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深圳市创兴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邢雪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