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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103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10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升,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

负责人:杜惠民,该镇镇长。

原告孔玮诉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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