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10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升,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
负责人:杜惠民,该镇镇长。
原告孔玮诉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