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59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虎,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鸿泰通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
负责人:单金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鸿泰通讯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