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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3116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11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

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鹤洲组旧厚沙路。

注册号:441900606880034。

经营者:曾飞燕,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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