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116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
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鹤洲组旧厚沙路。
注册号:441900606880034。
经营者:曾飞燕,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沙田嘉隆副食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