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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赵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终88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赵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赵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8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2栋。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宜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男,1984年1月15日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与被上诉人赵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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