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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与被告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秦占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832号
案件名称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与被告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秦占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秦占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832号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燕茹,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楠,系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燕茹,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秦占国。

被告:秦占国,系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负责人。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与被告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秦占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2017年11月22日,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国学教育研究中心、秦占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巨人培优文化艺术学校、李楠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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